买房要付的“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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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钱作为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记住此时定金是可以要求双倍返还的。

另外,定金缴纳的数额不应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也就是说,当对方索要更多定金时,你可以直接提出异议,当场回绝!

从法律角度来讲,定金具有哪些效应呢?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款项或者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订金

订金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

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买方当事人违约,还是卖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三、认筹金

认筹金是购房者买房的诚意,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但是认筹金”的实质作用是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资金并在短时期内收回大笔资金,解决开发商的燃眉之急。

四、诚意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与买卖双方签定诚意金条款,主要是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避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一方的利益。

在这四金中后三者都是可以无条件退款的,但是签订条款时也要看清楚,要留心眼。